當我的同事們聽到我的房子因為建商延期交屋而有違約金可以拿時,都用種不可思議的眼神看我,這是真的嗎?而且竟然建商還賠了不少錢,連我搞建築的朋友都用那種是不是四月一號愚人節的眼神看著我,原來有賠錢的建商還真的不多見,在台灣建商逾期個半年在是常態,能交的出房子就是一件好事情,所以聽到我有違約金拿才會這麼驚訝..

可是你們都會問,難道台灣的法律都拿建商沒有辨法,預售屋的契約書是簽假的嗎?消費者是被欺負好玩的嗎?其實在內政部發佈的"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的第十三條就有定義相關的規定,其內容如下

十三、開工及取得使用執照期限
(一)本預售屋之建築工程應在民國  年  月  日之前開工,民國  年  月  日之前完成主建物、附屬建物及使用執照所定之必要設施,並取得使用執照。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順延其期間:
1、因天災地變等不可抗力之事由,致賣方不能施工者,其停工期間。
2、因政府法令變更或其他非可歸責於賣方之事由發生時,其影響期間。
(二)賣方如逾前款期限未開工或未取得使用執照者,每逾一日應按已繳房地價款依萬分之五單利計算遲延利息予買方。若逾期三個月仍未開工或未取得使用執照,視同賣方違約,雙方同意依違約之處罰規定處理

所以根據內政部的規定你買房子的契約書中,應該要寫明
1.開工時間
2.完工期限
3.違約賠款方式

此外要注意的事,完工期限的定義是指建物使用執照取得的時間,非交屋時間,這一點和大家在認知上有很大的出入,要特別注意, 而交屋的時間,內政部也規定在使照取得後六個月內交屋即可(十六、通知交屋期限),所以這六個月的delay又是免費的。

而違約賠款方式,每一家建商都不同所以也要留心觀看。不過最後不管你契約定的如何你還是有可能沒有辨法拿到逾期違約金,建商如果夠賤的話,可以利用條文中的”1.因天災地變等不可抗力之事由,致賣方不能施工者,其停工期間。”這一個條來和你談判,最常見的就是說"因為物價上漲,所以叫不到工人”...等台詞,所以即使你的契約寫的是1000天要交屋,但是最後即使是1500個工作天完工,建商也可以賴說是工人找不到......真的有夠慘

內政部訂了一堆的條文,卻有一個大漏洞,如果消費者希望要拿到延誤交屋的違約金,小弟講了一堆法令之後,最後還是要看建商的口碑了,消費者真的是被打爽的,所以買預售屋的風險是很大的,再買的預售屋的時候,要先做一下功課,調查這個建案是否有口碑,資本額有多大,最重要的是之前蓋過那些房子..這些都是參考是主要指標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踢被爸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